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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8-16 22: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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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①】预付式消费七开云体育- 开云体育官方网站- 开云体育APP 最新2025日内可无理由退款

  2025年3月20日,丁某与某文化公司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文化公司为丁某的孩子提供课外培训服务,其中主课程为两课时的封闭式集训,复训课程自主课程结束后,每周末2个课时(每课时1个小时),免费附赠4-6个月复训周期,校区根据学员自身成长制定复训计划;主课程结束后双方当场验收培训结果,如达到课程标准预期即视为课程交付成功;丁某须在课程前将费用20000元(优惠前价格25000元)全额交付,主课程结束后费用不予退还。

  丁某签订培训协议后,全额缴纳培训费,并于2025年3月22日带其女儿到文化公司处接受了一天两课时的封闭式集训。3月25日,丁某微信告知文化公司负责人王某“孩子不想去上了”,并询问“孩子实在不想学了,这个钱能退不?”,王某回复“没问题,请放心”。包括封闭式集训在内,丁某女儿共计在某文化公司处接受5课时的培训,后因丁某提出解约退费未再接受培训,文化公司认为培训费已是优惠后的价格,丁某女儿已完成主课程的培训,后续的复训课程属于免费附赠,因此不应当退还培训费。丁某与某文化公司多次协商退费未果,遂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本案丁某与文化公司订立《培训协议》,一次预付被告文化公司20000元,由文化公司为丁某的孩子提供一定期限的培训服务,双方因此产生的纠纷属前述司法解释关于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的范畴。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丁某2025年3月22日预付文化公司20000元,3月25日向文化公司负责人王某表示孩子不想学了以及提出退费事宜,且后续就退费事宜与文化公司多次协商,应认定丁某已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案涉《培训协议》内容系文化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其中约定的“主课程结束后费用不予退还”“如达到课程标准预期即视为课程交付成功,费用概不退还”的条款,系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相关条款,且无加粗加黑及履行相应提示说明义务,丁某主张无效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文化公司依据其拟定的格式条款主张,其主课程结束后即全额收费,后期4-6月复训属免费附赠,因主课程已完成培训故费用不退还。对此,第一天主课程仅为两课时,后续复训4-6个月的课程为32-48课时,文化公司主要的培训成本支出在于后续的复训。同时作为消费者一方当然希望得到与其支付价款相当的培训课程,如果仅接受一天集训就需支出过万的培训费用则令常人无法理解也实难接受。案涉协议前述格式条款的相应约定,在某种程度上系文化公司排除消费者合法解除权的“消费套路和消费陷阱”,违背诚信经营原则,应对文化公司不合法、不合理的抗辩理由予以驳回。

  丁某诉请解除案涉协议,依法应予支持;至于文化公司应退还的培训费数额及利息,因系消费者一方提出解除,依据《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应以打折前的服务价格即25000元而不应以打折后的20000元换算已经提供的服务价款,利息应以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按照5个月的中位培训期限,被告文化公司已提供培训的费用为2976元[25000元÷(5个月×4周×2+2)×5节课],故应退还丁某培训费17024元及利息。裁判结果:一、解除丁某与文化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二、文化公司退还丁某培训费17024元并支付利息。

  预付式消费是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经营者分次或持续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模式。其核心特征为“先付款、后履行”,常见于教育培训、健身服务等领域。本案中,丁某一次性支付20 000元后,文化公司承诺提供持续性培训服务,符合预付式消费的典型特征。此类模式虽便利经营者资金回笼,但消费者面临经营者停业、服务质量不符等风险。根据《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十四条,预付式消费纠纷适用特殊规则,赋予消费者七日无理由解约权,以平衡交易双方地位。立法目的在于遏制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防范“卷款跑路”等乱象,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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